我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房产证,房主不卖了,起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判合同有效2)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一审判决:由于被告没有房产证,合同的效力待定,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现在是上诉(以合同效力待定不应结案为由)还是等房产证下来重新起诉。如果重新起诉,这次的判决书能作为下次判决书的依据吗,我现在怕别的法官会依据《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七条改判。
补充一下:上诉期限十五天是知道的,因为还有一个案子在13天后同一法官开庭,我怕上诉会得罪法官。
所以我想确定上诉以什么理由,如果等待房产证下来重新起诉,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从判决书看可以看出此法官依据《合同法》第51条,如果重新起诉,案子还会是这个法官吗,如果新的法官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七条怎么办。
另:这套房子在建委还没有初始登记,但是已经有竣工登记并且已经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