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医院不抢救,该负什么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情况 是:救护车到达现场,受害人还没死,但医护人员并示实施救治,并离开现场。主要是该在哪些法条里找依据?
情况 是:救护车到达现场,受害人还没死,但医护人员并未实施救治,并离开现场。主要是该在哪些法条里找依据?

你好,主要适用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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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2
你好 医务人员的不救治行为涉嫌 故意杀人 渎职 罪名。 医务人员明知道伤者没死却不救治,会直接导致伤者的死亡,所以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另外,医务人员的职责就是救治伤员,不存在对方坏人好人的问题,所以医务人员有渎职嫌疑。
建议你到我们上面找当地律师咨询更细节的。 祝你好运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9
¡三龄童烫伤被拒治死亡,四医院被判两万元赔偿 2000-12-30 ¡  乌鲁木齐消息 一名三岁烫伤幼童辗转多家医院求治被拒,最终死去。乌鲁木齐市中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因各种原因推诿、拒治的四家医院共同赔付20820元给死者父母。¡  7月16日凌晨,三岁幼童刘广项在家不慎被开水烫伤,其父母带着孩子先后前往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等五家医院求治,但前四家医院分别以交押金、没有烧伤科或没有床位等为由拒绝收治。因时间延误,伤者未能得到及时治疗,在第五家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对急救病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接诊,不得推诿、拒治。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四家医院因要病人交押金等客观原因,不执行医疗部门的首诊负责制,致使伤者失去救治机会。虽然四家医院与伤者死亡并无直接关系,但应承担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发后不久,自治区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当事医院和医护人员已经进行了严肃处理。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理论依据】¡强制缔约义务 公共行业交通 通讯,出租车司机“拒载”的事项。¡生命权高于其他权利¡医院的社会义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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