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简述如下:假设A公司于2011年1月在某银行贷款600万元,提供1000万元抵押物抵押银行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若A公司于同年7月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在该银行新增贷款300万元;试问A公司提供的1000万元的抵押物在银行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能否保障担保公司的第二笔300万元贷款的债权;即这300万元若偿还不了,银行处理资产时,多余出来的部分是否会针对这笔300万的贷款进行追收(有排他性);而担保公司不必与其他供应商一起追索房产的剩余价值;
这个肯定是担保公司代偿的,无条件代偿;但是担保公司在此笔业务中能否收益于银行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将来能否从抵押物的处置中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