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题所述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根据《担保法》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此种不得对抗第三人系针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扩展材料:

适用范围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

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

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

《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第220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五种人:

1、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不包括因赠与、继承等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受让人)。

2、质权人。

3、登记的抵押权人。

4、租赁权人。

5、部分债权人,包括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但不包括一般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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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21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对基于公示公信的物权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善意就是对于自己取得的物权不知交易对手欠缺处分权,第三人的相应物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第三人对处分人处分的物权享有相应的物权利益。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则也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规则进行解释:处分人在向第一受让人处分了物权后,虽然第一受让人未办理相应的物权登记,但在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相应物权的转移,处分人不能再对物权作出与第一受让人取得的物权相冲突的物权处分,作出该等处分的,则为无权处分。

第二受让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并且其取得物权不受第一受让人的物权限制,不存在着应知第一受让人的物权的前提条件,比如第一受让人取得的是动产的所有权或抵押权,第二受让人取得的是动产的抵押权,动产抵押权不需要对动产的转移占有,因此第一受让人虽然通过占有公示了自己的所有权,但第二受让人不存在应知该所有权的义务,故其取得的动产抵押权为善意取得。

扩展资料: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善意第三人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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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20

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扩展资料

1、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

2、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3、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4、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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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10-18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担保法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此种不得对抗第三人系针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权本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情形。具体规定见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中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善意第三人

百度百科: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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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10-22

不的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分析如下:

《担保法》第43条中的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如:张三与李四签定贷款合同,并约定,李四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抵押给张三。后来,李四又将电视机抵押给王五,已签定合同,并且在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那么,当王五,张三都向李四主张取得电视机时,王五可凭借公证对抗第三人张三,优先以电视机受偿。

这就是所谓的“对抗第三人”,是抗辩权的一种。

扩展资料

1、按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

(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

(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

2、按曹士兵《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第220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五种人:

(1)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不包括因赠与、继承等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受让人);

(2)质权人;

(3)登记的抵押权人;

(4)租赁权人;

(5)部分债权人,包括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但不包括一般债权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得对抗第三人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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