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不是先受理后交诉讼费么?

昨天去区法院立案,被告知先交诉讼费,后立案。法官算了一下诉讼费,报给我一个数字,没有受理通知也没有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就给了一个账号。当时就懵了,由于事情较紧急,只好赶紧回来让财务转账(当时带的支票,到账时间较长,被告知不能当即立案之后,索性回到公司让财务转账)。
程序上是不是违法的?以前去法院都是先受理立案,再按缴费通知缴费。
到网上查了查,没找到相关的诉讼费缴纳程序。

诉讼受理费是法院先受理后,拿着受理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受理费的,具体看是什么立案,经济困难的还可以减免。以下是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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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9

诉讼费用是法院受理立案之后,再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进行缴费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2个回答  2015-08-18
  诉讼受理费是法院先受理后,拿着受理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受理费的,具体看是什么立案,经济困难的还可以减免。以下是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3个回答  2012-05-29
呵呵呵呵呵,在诉讼程序上,是先立案,然后是缴费,再受理诉讼。如今是先诉前调解,不成再立案,然后是缴费,再受理诉讼。
如果是仅让你付诉讼费而不给予受理通知也没有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应该是手续上不对的,这钱打进去算什么科目,怎么做帐呢?瞎胡闹,乱弹琴。或许你可以找立案庭的领导去问问。
呵呵呵,一家之言,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5-29
这个,每个法院的立案庭处理时不是一样的,通常都是在立案的同时缴纳诉讼费。其实,接受了你的材料,你不去缴费的话,案件还是没有受理,所以,你说的问题其实不应该算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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