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如题所述

  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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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1
你好: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 生于xxx年x月, 汉族, 住xxx申请事项:追加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xxx法人、xxx股东、xxx股东、xxx公司鉴事为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xxx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xxxx有限公司实施强制执行。
经查实,xxxx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股东出资情况为xxxx有限公司持股50%,xxxx有限公司持股20%、xxx持股15%、xxx15%。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该公司未支付xx%工程垫款xxxxxx元,退还工程保证金xxxx元,诉讼费保全费xxxx元及利息和迟履利息。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xxxx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既未成立清算组,也从未通知申请人申报债权。该公司有注册资金不实,虚假注册,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规定“27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将其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基于上述实事和理由,申请人谨向贵院申请追加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xxx(法人)、xxx(股东)、xxx(股东)、xxx(公司鉴事)为本案被执行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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