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作业

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周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刘某,安某,周某,张某4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刘某提议玩一次”绑架“游戏,4人商议后,与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谋取某大厦附近一处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随身携带的4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刘某觉得东西太少,变异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约定地点去收取赎金,结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某,张某3人随即也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四人劫持金某后从金某身上收取400块现金及手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共犯,这点没问题
后用手机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够不构成绑架罪共犯,这有争议
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各共犯人的罪名完全一致才成立共犯,所以四人只有刘某和安某构成绑架罪共犯,其他两人不是共犯人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必须均构成犯罪,罪名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共通性才成立共犯,由于张某、周某不构成绑架罪,所以不成立共犯(这是通说)
按照上述共犯理论,只定刘某和安某的绑架罪共犯
现在最新的行为共同说认为四人均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只不过由于张某、周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
所以,按照通说,对四人按照抢劫罪的共犯处理,对刘某和安某按照绑架罪的共犯处理
刘某、安某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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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08
根据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也即不构成犯罪。
那么,本案中,周某和张某不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家长进行管教;
根据想法第239条,刘某和安某构成绑架罪,如果当时并未对金某实施暴力行为,情节不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鉴于刘某和安某是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大的损失,应予减轻处罚,即在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法官只是从轻处罚,那就是在5-7年间处罚。
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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