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11-18
1、国家关于物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7月19日发布)、《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7年9月10日发布)。以及各地方对物业收费的具体规定等。2、物业费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住户刚刚入住的时候,除了物业管理费之外,确实需要收取垃圾清运费,这笔费用是物业公司替环卫部门代收的,主要用于房屋装修时建筑垃圾的清运等。但是这种收费情况仅限于新房刚刚入主时。以后住户只需交纳物业费就可以了,物业管理费的组成部分已经包含了卫生清洁费用。楼道公用照明费不包含在物业费中,这部分费用是交纳给供电部门的电费,楼道属于共用部位,因此这部分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摊。对讲系统维护费已经包含在物业费中了,其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因此业主交纳物业费后,不再交纳该费用。3、对讲机的费用属于设备费用,不属于物业费,因此您应该交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5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前的劳动法还是现行有效的,只是关于劳动合同的部分适用新法.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针对你所提的问题进行规定,应该还是适用之前的法律,或者相应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的《带薪休假制度规定》已经公布,里面应该会有相应的规定。
新的劳动法其实是《劳动合同法》。这是一部关于劳动合同的专项法律,没有关于病事假的具体规定。关于病事假等依然适用原有的法规。
事假是没有工资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不休年假 可获3倍工资补偿
《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年请20天事假 不许休年假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