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次责任,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原因有以下几点:
1、路权原则:机动车在当时的情况下有绝对的优先通行权,非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
2、安全原则:机动车超速,导致驾驶人反应和采取措施的时间缩短,制动距加长,为事故埋下隐患。
3、《交安法》规定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时应当下车推行,且要观察来往,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基于以上原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交安法》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就有这么一条规定:原文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以事故的责任就主次划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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