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担保人要不要负连带责任?

问题一:我朋友为xx公司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公司的老板也就是说贷款人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贷款人提供了部分假手续,贷款用途也不是用在贷款公司里的用在别的地方了,(因为他的公司在贷款前已经租给他人经营了)这些担保人当时不知情 等事发了才了解到。现银行已经起诉我朋友,担保人要不要负责连带责任?需要负全责、还是百分之几的责任?有什么法律规定么?

问题二:如果法院现在立案不开庭应用先刑后民的顺序等贷款人刑事判刑后,我朋友负的责任是多少有什么法律规定么?

请详细回答 或者出个主意,问题一 问题二分开回答下,谢谢

(1990)民他字第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诈骗犯罪事实已被认定,而本案陶正坤涉嫌犯罪的事实未经法院最终认定,故不能适用该批复。1994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中所述内容与(1990)民他字第38号函内容不同,而本案的情况与(1990)民他字第38号函的情况也不能等同,故该函不能适用于本案。根据2009年9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7条第三款之规定:“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为前提的,裁定中止诉讼。”故本案也应裁定中止诉讼而非驳回起诉。上诉人起诉时已申请且原审法院也对被上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驳回起诉,将给上诉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的保证合同因借款合同成立而成立,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陶正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所涉借款是否涉嫌犯罪尚未明确,上诉人直接以保证合同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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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如果担保人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责任责需要根据合同约定。
第2个回答  2012-07-04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一般适用先刑后民,先审结刑事案件。至于民事案件,要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看你朋友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然后再判断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纵横法律网-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申志礼律师
第3个回答  2012-06-18
问题一:担保人要负责连带责任.
问题二:担保人要负全责,具体的建议您就近找位律师咨询。追问

能详细回答下么

追答

你好:建议您不要在这里浪费时间,抓紧时间就近找位律师面对面的咨询,律师会帮助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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