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改制改为私有制公司,在安置员工整体解除合同时,部分员工不同意在解除合同书上签字,单位可强行解除他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吗?
补充或强调一下:员工是不满单位给他少算工龄、少算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单位又不肯给他协商解决。单位坚持一律以“企业改制,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终止合同关系,同意签字的,就发给补偿金、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同意签字的就强行离开厂、不发补偿金、也不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逼迫签字)
谢谢您给出的解答!还请您继续解惑:单位借口改制没得协商的,坚持以“企业改制,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给员工解除终止合同关系,同意签字的,就发给补偿金、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同意签字的就强行离开厂、不发补偿金、也不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这是符合国家改制政策的、不算违法!
真是这样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