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如题所述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两个区别,分别是:
1、目的和效力上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
2、内容不同。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
要约邀请法律效力是什么
要约邀请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目前的法律理论以及以往的法律理论都没有解决要约邀请的效力问题。
对要约邀请效力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种:
1、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要约邀请只是缔结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已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2、并不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一般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只是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已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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