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提前退休条件(11种病退规定疾病)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因病提前退休的条件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者。 2、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 二、职工由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患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
3、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 4、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符合因病退休规定的疾病
符合国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动部发〔2002〕8号)的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患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劳动部发〔1994〕479号)满后,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 【具体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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