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依法追究其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通过设立国家机关全面履行国家管理职能,法律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的职权及其权力运行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具体行使法律授予管理职权的主体,为确保国家管理职能的有效行使,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规定了明确的规范与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犯罪客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
在负有法定职责或者基于事实上的委派关系而产生的职责的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务权限,是玩忽职守罪的核心行为与本质所在。

扩展资料: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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