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作品的定义是什么?

如题所述

电视作品是指专门在电视上播放的一类娱乐节目,它可以是一部纪录片、电视剧、电视电影、动画片、儿童节目或游戏节目。

电视作品由不同的元素组成,如剧情、角色、场景、音乐、服装和道具等,以及不同的制作和拍摄技术,可以呈现出各种形式的节目,可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电视作品的宗旨是为观众提供有趣的节目,娱乐观众,并引发思考,促进社会发展。



电视作品的制作要求十分严苛,除了满足观众的期望,还要遵循不同地区的不同规范。例如,在美国,有专门的电视剧著作权法,要求电视剧必须拍摄完整,时间、画面、对白必须完整,不能缩小或改变;

在中国,电视剧可以是腾讯、优酷等视频网站上的网络剧,也可以是由电视台直播的电视剧,但是都必须遵守节目审查相关的规定。

电视作品是一种艺术形式,需要创造力和技术把控,它可以用来传递重要信息、提高社会对事物的认知,展示新奇活动,给观众带来愉悦的观赏体验,使观众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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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3-01
电视作品是指在电视媒体上播出的影视作品,包括电视剧、综艺节目、电影、纪录片、动画片等类型。这些作品通常是为了在电视上播出而制作的,具有特定的时长和格式,能够在广播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等媒体上播出。

电视作品具有一些特点,例如:

1. 播出渠道广泛:电视作品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播出,如电视台、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等。

2. 播出时长固定:电视作品通常按照固定的时长进行制作,例如电视剧一般为45分钟或60分钟,综艺节目一般为90分钟或120分钟。

3. 播出时间固定:电视作品一般会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播出,例如晚间黄金时段。

4. 需要遵循电视制作规范:电视作品需要符合电视制作的一些规范,例如不能有不良内容,需要考虑受众群体等。

总之,电视作品是一种通过电视媒体进行播出的影视作品,具有一些特定的制作和播出要求。
第2个回答  2023-03-01
影视作品概念的界定
(1)我国国内影视作品系视听作品的一种,通常理解是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的总称。但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定义这一概念,而只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一般认为,电视剧作品是一种专为在电视机荧屏上播映的演剧形式,它兼容电影、戏剧、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造型艺术等诸因素。关于电视剧作品的法律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没有明确定义,而是将其包括在“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这一概念中。
(2)国际公约对影视作品概念的界定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样只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的概念;《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则直接引用了“电影作品”的概念,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明确的规定。
(3)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界定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从该法条的直接规定可以看出,影视作品凝结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多位作者的创作,属于“合作作品”,但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却并不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而是由“制片者”单独享有。
第3个回答  2023-03-01
电视作品是指在电视媒体上播出的各类影视作品,包括电视剧、电视节目、电影、纪录片、动画片等等。这些作品通常是专门为电视媒体制作的,并具有电视节目的特点,例如时间长度较短、针对特定观众群体、可重复播出等。在制作和播出方面,电视作品与传统的电影作品、舞台剧作品等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和差异。
电视作品的制作和播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需要由专业的制作公司和广播电视台共同合作完成。随着电视技术和观众需求的不断变化,电视作品的制作方式和内容形式也在不断更新和改变。例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视作品开始通过互联网进行播出,或者使用互联网进行宣传和推广。
总之,电视作品作为一种专门为电视媒体制作的影视作品,具有独特的制作和播出特点,并且在电视产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4个回答  2023-03-01
电视作品是一种专为一种电视形式而创作的节目,通常由编剧、导演和演员等人员协同制作,而这种节目可以在电视网络平台上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