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去ATM取钱时发现别人的卡忘记取走了,他临时糊涂把别人的20000元转走了,时事法律上怎么处理。

此事是前年年底的事,前几天他在外地打工时被当地警察抓获,交给原来犯案的警方了。
他自己认为此事不大,只要还钱就没有事了,我直观觉得没有这么简单,但我不是学法律的,请法律界明白人给予解答。

2008年5月7号前以盗窃罪论处,盗窃数额在500-2000以上的,看各地经济情况,起点标准不同。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后,一般按照新法论处,所以您朋友的情况属于信用卡诈骗。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您朋友是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如果按照正常判罚,应该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您朋友如果认罪态度好或是主动道歉赔偿,可能会有从轻处罚。但是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况不太好说明,因为您朋友看到这笔钱时,不管是糊涂还是怎样的,当时都是见财起意,具有犯罪故意(谁都知道这是犯法的),完事之后又“潜逃”了两年(不管是不是有心逃避还是没在意此事,这都是事实,而且有可能成为加重情节的表现)!!按照楼主的表述,只能是这样了,如果有其他详细案情可以再描述下,笔者可以再做书面分析!!但是现实的操作应该有请律师了!
祝愿楼主和您的朋友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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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07
我就你朋友的行为和关系作如下分析:
1、第一个网友回答的角度是非法侵占。具体分析是这样的:你朋友拿到卡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你朋友转走20000元钱的行为是占有己有行为。法律规定:以一个合法占有为前提,事后财产占为己有的是为非法侵占。非法侵占,你朋友把钱还了,当事人不起诉,你朋友就没事了。如梁丽案。
2、第二位网友回答的角度是盗窃,确切的说属于金融盗窃。这个大家都懂,我就不详细说了。这个罪很重。如许霆案。
我帮你对案子的分析希望能帮助到你朋友,但确没有决定意义,如上面两位热心网友一样。关键是警察、检察官、法官怎么认为,他们认定是非法侵占,你朋友就没事;反之,就很严重。作为老百姓会说一句话: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07
这属于盗窃行为,很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赶紧退款。追问

请详细说明根据什么法律什么条款,不要模模糊糊地回答。

追答

如果按照普通盗窃罪来定性,就属幸运了。若按照盗窃金融机构来定性,那就麻烦了,毕竟是从ATM机里盗取的。知不知道有个人在ATM机取钱,取100元、ATM机吐1W,最后多取了几十万,最后判了很多年,就是按盗窃金融机构来定罪的。

许霆在广州某银行ATM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发现卡里只被扣1元。随后,许霆先后取款多达171笔,合计17.5万元,并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归案,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其无期徒刑。

第3个回答  2012-06-07
如果还钱以后。失卡人不予追究就没事
第4个回答  2012-06-08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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