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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0月31日领取离婚证,前夫在离婚前决定给予15万的补偿金,因当时无法一次性拿出,便先给了8万多元,余下的写了个欠条,欠条内容为(以下内容与欠条内容一字不差):欠条 现欠某某某现款陆万叁仟伍百元整 於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人:某某某 2011年10月30日 这个欠条有用法律效应吗?由于现在前夫一口否认欠款,到期后不还我是否能起诉呢?如果可以起诉,应在办理离婚当地起诉呢还是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起诉呢?可在线回答也可邮箱回复 万分感谢![email protected]

具有法律效力
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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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07
可以 在约定还款日次日起两年内 任何一天 到被告住所地 基层法院 起诉。
第2个回答  2012-06-07
离婚 要到 结婚的民政局 ,别处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