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非目的地后的处理规定

如题所述

航空运输保险责任的起止条件如下:


一、"仓至仓"责任

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从保险单上标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开始,涵盖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运输工具,直至货物运达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于分配的其他储存处所。如未抵达,保险责任将在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截止。若货物需转往非原目的地,保险责任将在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由于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等不可抗力,导致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标明的目的地,只要被保险人能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可能需要补缴保险费,保险责任将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若货物在非原目的地售出,保险责任将延续至交货时,但不超过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三十天。
    如果货物在三十天内继续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地方,保险责任仍遵循上述第一条的终止条件。


请注意,以上规定旨在明确保险责任范围,确保在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扩展资料

航空运输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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