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工作一般有哪些方式

如题所述

在进行选民登记工作时,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
1. 对于临时工和合同工,鉴于他们工作单位的不固定性,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若其户籍所在地与工作单位在同一选区内,在得到户籍所在地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登记。
2. 街道集体生产单位的人员和个体户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3. 对于外出打工或从事副业的人员,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与选举活动。对于长期在城市从事个体经商的居民,在获得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与选举。
4. 退休和离休人员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若他们由原单位统一管理,可在单位进行登记。退休、离休人员若到外地工作、住院医疗或随亲属生活,由户籍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也可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户籍所在地不再重复登记。
5. 在选举期间,对于因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到本地的人员,首先应查明他们是否已在其他地方参加过本届选举。如已参加过,则不再登记。对于未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只要能确认其具有选民资格,就应予以登记。
6. 县直属机关领导人员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应在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7. 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在国内原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与选举。若选举期间不能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8. 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选举,可在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9. 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或在内地探亲、旅游或短期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迁居台湾前居住地或现在工作地的选举。
10. 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在核对资格后,根据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可以不用再提供选民资格证明,直接在现居住地继续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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