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规》(GB50016-2014)5.1.1条,根据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建规》表5.1.1的规定,请见下表: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比如: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寓、办公、酒店等。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这有以下条件:第一,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指建筑的楼板高度需要大于24m)建筑面积要大于1000㎡;第二,建筑功能为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前提条件是建筑高度大于24m,只要建筑高度大于24m就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大于24m就属于单、多层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前提条件也是建筑高度大于24m,只要建筑高度大于24m就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同3和4条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这就是一些特殊功能的建筑,比如体育场馆、水立方等。体育场馆的看台下可以有局部多层。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还有一种就是住宅建筑与非商业服务网点的功能一起建造,这也属于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