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3、行为结果不同;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着手实行行为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这一时空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中止,虽然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既可以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以前(预备阶段),但实践中犯罪中止主要还是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
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是: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
2、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2、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3、犯罪中止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就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就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