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记账?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公司已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合计金额83706.48元,总付款也是83706.48元,同时税务局让抵扣进项税额83706.48*0.13=10881.84元,该如何记账呢?该结帐多少成本呢?

借:原材料—农产品 72824.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881.84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83706.48

也就是说,收购的农产品的实际成本就是72824.64元。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1]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

条例全文以及修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31

借:原材料—农产品 72824.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881.84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83706.48

收购的农产品的实际成本就是72824.64元。

扩展资料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借:原材料—农产品 72824.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881.84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83706.48

也就是说,收购的农产品的实际成本就是72824.64元。追问

谢谢,请问成本结转是这个数吗:72824.64? 为什么不是83706.48 ?

因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用总金额*0.13 而不是(总金额/1.03)×0.13

追答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规定不需要价税分离,直接按买价乘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既然允许按照买价×扣除率,也就是说这部分允许抵扣,如果再按83706.48接转成本,国家岂不亏大了?先是允许你抵扣进项税额,少交增值税,然后又按全额计入原材料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规定不需要价税分离,直接按买价乘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既然允许按照买价×扣除率,也就是说这部分允许抵扣,如果再按83706.48接转成本,国家岂不亏大了?先是允许你抵扣进项税额,少交增值税,然后又按全额计入原材料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分录: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