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老婆07年两人买房,首付,契税,装修,家店,包括5年的房贷共花了19万,她出了不到4万,其余的钱都是我各人借的的。最后房产证上写的两人名字。2011年我们登记结婚。现在他和别人有染,但我没证据,且我们感情破裂,我想离婚,现在房子估计能卖53万,我们还有14万的贷款没还清,由于协商不成,我想问假如我们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存款没有,她前后有过5次流产),我个人意思是不是婚前两人买房等那些钱算不算个人财产,从法律上来讲房子买掉后我能拿多少谢谢。
为了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权益,以婚姻登记日为界限,登记前的各自财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登记后增加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平均分配为原则,照顾无过错方或者困难方为例外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当然,夫妻双方能协商处理也是可以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法律原则,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有,即使没有公证,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也是可以的。
综上所述,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房子是你们的共有财产。其中的过程,谁主张自己的付出,谁就得根据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无法举证则平均分配。当然,协商处理也是可以的。至于借款问题,如果只是你婚前个人借款,并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共同买房的,那么只能自行偿还。当然,如果对方承认是用于共同购房的,则需要一起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