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和八十二条规定有没有冲突?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问题是:
第十九条规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可以超出一个月,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怎么理解?两条有没有冲突?

  1、不冲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是试用期的问题。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2、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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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04
没有冲突。。
第八十二条的意思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例:9月1日进入单位,立即签订二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不违法。。
试用期两个月,但是10月1日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期限不违法,但已经超过一个月才签订合同,就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直到签订劳动合同为止。。
不知道说的明白不,如有疑问可以追问。。追问

安您以上的例子:如果9月1号进入单位,到11月1号还没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又以11月4号当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单位的做法违法吗?

追答

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应依法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如果事实存在,单位可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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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6-04
当然没有冲突,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月份为:实际工作月份-1
第3个回答  2012-06-04
楼上说的正确,可以用一句话来理解:
不管试用期多长,劳动合同都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要支付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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