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
该女学生是湖南师范大学的一名大学生,她在生前曾经担任学校的院团委副书记职务。肖鹏则是给该学生直接布置工作的老师。
在该学生担任了团委职务后,就一直工作任务繁重,每天都要忙到晚上十一点到凌晨一点钟,有的时候甚至会熬夜到凌晨三四点钟。据该女同学的姐姐描述,即使在假期的时候,她也是捧着电脑在饭桌上完成团委部门的工作。该女学生觉得不堪重负,曾经三次向老师和学员提出辞职,均被拒绝了。
在10月5日的时候,精神崩溃的女学生爬上了天台,想要跳楼轻生。幸好她的男朋友及时赶到救下了她。随后,学院和老师知道了该事情,同意学生辞去团委部门的工作。在11月2日的时候,该女生没有去上课,晚上室友回去以后发现她已经吊死在自己的床边。
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学校的老师和学院都一直避而不见。在这件事情上,我认为学校是有一定的责任。首先,事故发生在学校,发生在上学期间,学校有不可推辞的责任。
另外,该女生轻生有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学校安排的工作导致压力过大。既然曾经有过轻生的想法,学校在知情的情况下即没有通知家长,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促进了女生的崩溃。
最后,既然此前已经同意了辞职,时隔一个月,悲剧还是发生了,这其中具体有什么缘故,需要警方的调查结果才能知道。即使在大学,学生最重要的任务还是学习,学校反而将一些琐事都压在一个小姑娘身上。明知任务让人吃不消还是强迫她继续做下去,这种行为真是太过分了,学校一定要追究相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