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院关于借贷新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条,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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