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能否抵押给外乡人?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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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B,C(C是担保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被告B、C均到庭才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B于1999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2000年3月22日偿还了5000元,尚欠本金15000元及利息3668元,被告B向原告出具了欠现金13668元及欠现金5000元的借条两张,其中13668元欠条的担保人是C,5000元金额的欠条是被告将其坐落于某某地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无果,则诉请要求二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
被告B辩称,借款属实,但其中所欠3668元的利息是否太高,要求按银行借款利率计付。现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偿还。
被告C辩称,借款时只说借款一个月,则也只担保一个月。在此后6个月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经申理查明:1999年11月4日,B向A借款2万元,C用其所有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2000年3月22日,B归还原告A本金5000元,尚欠15000元本金未还。与此同时,C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收回,不在抵押担保,双方经结算,自1999年11月4日至2000年3月22日期间的利息以月利率4%计息为3668元。随即,B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张,一张金额为13668元(含利息),C在担保人栏签名,一张金额为5000元,被告承诺用自己在某某地的房屋作抵押,并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交与原告。两张欠条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率。被告C在庭审中陈述借款期限限自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A及被告B对此主张在二次庭审中所持意见不一致。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延长归还期限。另在庭审中,被告B利息的付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有经过双方质证无异议的借条二张和B房屋土地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及张大琴、韦丽、刘波、栗能珍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对1999年11月4日至2000年3月22日利息的计付,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的标准计付。2000年3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认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从庭审查明事实可以推定当事人的借款期限自2000年3月23日至2000年4月23日止,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应自2000年4月24日起至2000年10月23日内要求被告C承担保证责任,并可在2000年4月24日起至2002年10月23日内依法诉讼,依法应免除C的保证责任。对被告B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其抵押成立,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三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时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15000元及利息(1999年11月4日起至2000年3月22日止按本金2万元,利率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付2000年3月23日期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5000元,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 被告C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共计1200元,全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四川省某某法院。
裁决书:被执行人B所有的坐落于某某村的房屋一幢(建筑面积185.22平方米)折价22564.69元抵押给申请执行人A所有、
文中所涉及的房屋为农村宅基地、请问这判决是否有效?这农村宅基地是否能抵押给外乡人呢?
不是农村拆基地、是农村的房屋、

第1个回答  2012-06-05
不能,土地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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