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1、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3、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正式警察调离公安局系统去政府部门工作,那是不能保留警察身份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正式警察调离公安局系统去政府部门工作,那是不能保留警察身份的。
扩展资料:
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不能保留警察身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各地公安局系统所有的正式警察编制在专业上均称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是行政编制,即纳入公务员管理,由中央编办统一调配,先分到各省,再由省分到市,市分到县。
政法专项编制严格遵循“专编专管专用”原则,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不允许挤占和挪用的。因此,这位警察如果已经是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去政府部门工作,那自然就不是警察身份了。
但如果是短期借调的话,那是可以保留警察身份的。政法专项编制就是指中央编办对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政法机关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单列,实行单独的专项统一管理。
扩展资料:
一、警察的编制和管理
人民警察在身份上属于国家公务员,根据编制的不同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行业公安——铁道公安、交通公安、民航公安、缉私警察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
其编制依所属机关分别属于交通运输部、国家民航局和海关总署,铁道部撤销后原属铁道部的铁道公安警察编制统一移交公安部。
1、公安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管理上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也接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行业公安机关既接受所属部委领导,也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2、公安现役部队
武警中的消防、边防、警卫部队是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机关管理的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在工作上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也称“公安现役部队”,包括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
3、渊源
国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最早均属于公安部,后公安机关中负责政治保卫的部门划出和其他有关机构合并成为国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而后也由公安部移交司法部。
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四章
1、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2、第二十条:
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3、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4、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5、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警察纪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2、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参考资料链接:百度百科--警察
参考资料链接:百度百科--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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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各地公安局系统所有的正式警察编制在专业上均称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是行政编制,即纳入公务员管理,由中央编办统一调配,先分到各省,再由省分到市,市分到县。
政法专项编制严格遵循“专编专管专用”原则,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不允许挤占和挪用的。
因此,这位警察如果已经是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去政府部门工作,那自然就不是警察身份了。
但如果是短期借调的话,那是可以保留警察身份的。
政法专项编制就是指中央编办对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政法机关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单列,实行单独的专项统一管理。
1982年11月10日,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
根据中央决定,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据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
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扩展资料:
公安警察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机构
正式警察调离公安局系统去政府部门工作,那是不能保留警察身份的。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各地公安局系统所有的正式警察编制在专业上均称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是行政编制,即纳入公务员管理,由中央编办统一调配,先分到各省,再由省分到市,市分到县。
政法专项编制严格遵循“专编专管专用”原则,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不允许挤占和挪用的。因此,这位警察如果已经是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去政府部门工作,那自然就不是警察身份了。但如果是短期借调的话,那是可以保留警察身份的。
扩展资料:
编制和管理
人民警察在身份上属于国家公务员,根据编制的不同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行业公安——铁道公安、交通公安、民航公安、缉私警察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其编制依所属机关分别属于交通运输部、国家民航局和海关总署,铁道部撤销后原属铁道部的铁道公安警察编制统一移交公安部。
公安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管理上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也接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
行业公安机关既接受所属部委领导,也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公安现役部队
武警中的消防、边防、警卫部队是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机关管理的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在工作上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也称“公安现役部队”,包括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
渊源
国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最早均属于公安部,后公安机关中负责政治保卫的部门划出和其他有关机构合并成为国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而后也由公安部移交司法部。
公安警察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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