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社会上办的医保,谁了解请进

不是单位上给办的那种,是那种要去住址所在地派出所,要办得给一家人都办,一年一人要交180的那种,谁了解具体保的内容,额度,是否划算,越详细越好,可追加

  当然要办了啊,这是基本的医疗保险啊。
  12月4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面启动。

  ■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保。

  ■西安市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确定从现在起至2009年分三个阶段在城六区、郊三区、四县逐步启动。

  ■参保人员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医疗费用不在支付范围。

  ■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就医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从今天起,西安市所有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以及城镇非从业居民等都将可以参加医疗保险。该保险将用于支付参保人住院、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但是,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昨日,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启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宣告西安市四大保障体系框架已经构成。据悉,这一惠民政策到2009年将覆盖全市,将有180万西安市居民在治病时从中受益。

  农民工子女也可参保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具有本城市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符合参保条件六个月内可办理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整体参保的办法。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属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登记,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今后按年度连续缴费(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新生儿、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即时参保缴费。

  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二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学龄前儿童提供母子或父子同底照片)以及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以医保部门核发的参保证件为准);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还需分别提供《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需提供父母一方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和长期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30元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低保和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低保和重度残疾以及低收入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参保后又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办理续接手续时,要全额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儿童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住院病种目录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社区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为:城镇非从业居民3.5万元、少年儿童4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负担,可以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商业健康保险或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

  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打架等医疗费用不在支付范围内

  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剩余保险支付范围的;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的情形,基金均不予支付。

  急诊、抢救病人不受限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治医师诊断确需住院治疗且符合住院病种目录的,由患者或其家属持患者本人身份证、《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门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及必要的检查诊断依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具体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定点医疗机构核算个人负担部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参保居民预缴一定比例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和需个人自付费用的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出院第一诊断符合病种目录)由定点医疗机构核算,属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预交押金支付,多退少补;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时须提供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的复印件、住院费用分解单、住院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所住医院级别证明等材料。

  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照要求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的缴费外,个人还应全额补缴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均不予补助,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7月23日,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将西安市纳入全国79个试点城市之一,《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启动,将宣告西安市四大保障体系框架已经构成。记者采访了解到,西安市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确定从现在起至2009年分三个阶段在城六区、郊三区、四县逐步启动,年底前将完成12万人的参保扩面任务。目前,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先行启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于2008年6月底前逐步启动,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县于2009年逐步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覆盖后,将有180万西安市居民在治病时从中受益。

参考资料:http://www.3qhouse.com/forum/viewthread.php?tid=9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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