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被确认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民无需证明自己的无罪和清白,指控方若不能提出有罪证据,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指控方承担。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有权了解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并提出意见。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阅读法庭庭审笔录并请求补充和更正。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案情无关的问题等等。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负有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回答法庭的提问,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对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应当给予配合,遵守法庭规则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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