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劳模待遇新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以浙江省为例。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按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出台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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