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如题所述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又称“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刑等价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简言之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如下: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法律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刑罚体系依刑罚方法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互相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法律总则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法律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罪名体系,还为各个罪名设置了具有弹性的、幅度大的法定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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