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出借人将借款打至担保人卡上,借款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如题所述

1、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出借人将借款打至担保人卡上的,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人虽然与出借人达成了借款合同,但出借人并未将约定的钱付给借款人,即出借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借款人也就不需要还款。

3、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这属于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一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款人与出借人间的借款合同无关。

4、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不是履行其与借款人的之间的借款合同,而是在履行其与担保人之间的新的借款合同,所以,还款责任应由担保人承担,与借款人无关。

拓展资料: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①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

②告知义务。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自己的偿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之外,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企业法和企业登记制度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包括作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必须要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在登记时,这些资金须附上有关银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作为中间商在原贷款价格(利率)上再加价转让,抬高融资市场利率,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⑦借款人不得违反国家管理的规定,使用外汇贷款,在我国的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前,国家仍然要对外汇资金实行监管及对从业(外汇)机构进行资格限制,用来保证国家外汇资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借款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来证明自己的财产基础,这样才能申请借款。如下:

公司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

2、公司借款前三年内的年报、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六个月的对公账单。

3、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据,近三个月水、电费单。

4、近六个月各项税单,已签约的购销合同(若有)。

5、企业名下资产证明。

个人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房产证权利人及配偶身份证。

3、借款人、房产权利人户口本。

4、借款人、房产权利人结婚证

5、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股票、债券等。

6、个人近六个月或一年的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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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1、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出借人将借款打至担保人卡上的,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人虽然与出借人达成了借款合同,但出借人并未将约定的钱付给借款人,即出借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借款人也就不需要还款。
3、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这属于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一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款人与出借人间的借款合同无关。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不是履行其与借款人的之间的借款合同,而是在履行其与担保人之间的新的借款合同,所以,还款责任应由担保人承担,与借款人无关。
第2个回答  2012-06-04
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你没有收到借款,追问

法院是否会驳回原告对借款人的诉请?

追答

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求,这个你要找个好一点的律师给你打官司,

第3个回答  2018-06-27
我是借钱人,但是出借人把钱打到了担保人卡上,现在在法院起诉找我要钱怎么办?
第4个回答  2012-06-05
看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借款人不用承担责任
广州律师管东平追问

法院是否会驳回原告对借款人的诉请?

追答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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