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与劳社厅函(1999)66号文件两者是否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文件的问题?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与劳社厅函(1999)66号文件,都是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的通知,两者是否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文件?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与劳社厅函(1999)66号文件两者不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文件。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即《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发文单位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即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属于部门规章。
  而劳社厅函(1999)66号文件即《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其发文单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而不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属于国家对执行具体事项所作的一个具体规定,在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而不属于部门规章。
  在法律层级上,部门规章的级别要高于规范性文件,如果二者有抵触的,应以部门规章为准。
  所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与劳社厅函(1999)66号文件两者不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文件,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法律层级高于劳社厅函(1999)6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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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06
是的,都属于部门规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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