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拿了离婚证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离婚,民政局办理离婚属于登记离婚,依法发生法律效力,领取之时即表明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结束。若是还存在财产、抚养权等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请问,你要再向法院起诉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离婚。你不已经离婚了吗?还起诉什么?
二、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二种: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由民政局发给离婚证;一种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三、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就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
四、如果是为了孩子的抚养费增减或者抚养权的变更,你随时可以提起诉讼。不过这不叫离婚诉讼,而是抚养费诉讼或抚养权变更诉讼。
五、如果是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在离婚前有隐藏或转移财产的的行为,你可以从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但是如果签离婚协议的时候,不存在胁迫、欺诈或隐瞒财产等情形的,法院一般不支持重新分割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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