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到大陆来他的税收是怎么算的

如题所述

港商税收政策咨询会有关问题的回答(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提供)1、香港人在香港及内地机构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分别提供服务(不涉及董事职务)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办法?答:首先,应当划分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其次,根据个人实际在华居住时间确定纳税义务(见下表): 境内支付部分境外支付部分境内工作期间境外工作期间境内工作期间境外工作期间一般雇员(高层管理人员)1天-183天征免(征)非境内负担部分免税免183天-1年征免(征)征免1年-5年征 征征免5年以上征征征征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高层管理人员除()内两项征税以外,其余均一样。高层管理人员指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不包代表处)中担任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它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2、港职员工,在国内需要缴交之个人入息税之计算方法及其合理处理方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议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议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适用下述公式: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或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适用下述公式: 3、香港人在内地工作的补贴如没有票据,是否当成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对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贴,如果属于以下几种类型,就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的部分,要征税: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由于我司的驻大陆厂人员在香港已交了个人所得税,若在大陆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是双重征税,对公司及我司同事负担很大?答:应当按照问题1的内容分清自己在内地和香港分别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规定,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在香港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如果该纳税人同时具有中国内地与香港居民的身份,对给予其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可以由双方主管当局进行磋商解决。 5、因为我司业务员经常在中港两地穿梭,万一他们不知道已过了183天,这样我司及有关业务员会否需要处罚?答:按照税法规定,香港同胞在内地任职受雇,其在内地公司及香港关联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内地公司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超过183天而没有申报,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将受到罚款的处理,个人作为纳税人将被收取应缴税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经常在中港两地穿梭的同胞应当特别关注自己在内地的居住时间,以免无意当中违反税法规定而受到处罚。最佳的处理方法是根据雇佣合同如果预计到自己在一年内将超过183天的居住时间,那么在一开始就按照超过183天的纳税义务进行申报,就可以避免出现上述的无心之失。 6、若在国内买楼作渡假之用,会否被认为是有居所呢?答:否。在国内用于度假的住所,不是税收意义上的永久性住所,可以不判断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7、若香港居民娶了国内的妻子,会否被当成中国居民般看待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税收安排的有关规定,如题目所述的情况,要判断其属于中国或香港的税收居民,在实际操作上比较复杂,要遵循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住以及在华居住天数等条件逐一判断。如果香港居民在内地娶妻且买了房子,又长时间在内地任职工作,则基本上可以判断为中国的税收居民。8、港人如何在内地设立个体户,有关税收如何计算?答:现在,根据CEPA的规定,允许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餐饮业、理发、美容、沐浴、日用品修理业务。按照有关地方税法律的规定,从事不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税收种类不同。经营零售业和日用品修理,所涉及到的地方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经营餐饮业、理发、美容、沐浴等行业,除上述有关税种以外,还需要缴纳营业税。有关税种的具体征收办法见资料。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查账征收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0元不超过4750元502超过5000至10000元的部分超过4750至9250元的部分101503超过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9250至25250元的部分2012504超过30000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25250至39250元的部分3042505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9250元的部分3567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上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应纳税额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依率征收等方法。 9、在内地设厂,但不常驻内地工作的港商是否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14号规定,对于在内地设厂的港商,既担任该企业的董事(长),又同时担任该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不论其是否常驻内地,也不论是否在企业帐簿中记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依照国税发[1993]045号有关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因担任直接管理职务,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而又不在企业以工资薪金名义列支,而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的类似于工资薪金收入,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0、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提到的经济特区是指哪些地方?答:经济特区即指海南省、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以及福建省厦门市五个经济特区。 11、外商投资企业,两免四减半征收期已过,产品100%出口,是否可申请减半征收的政策?申请的条件?答:可以。必须取得省对外贸易合作厅出具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再经过当地税务部门调查后认定。 12、香港永久居民享受CEPA政策,在内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或有限公司,需要缴付之营业及利得税税金,两者之间有任何区别?答:在内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或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什么税,取决于个体户或公司的经营性质。从事劳务或服务类的,需要缴纳营业税,其税率依从事劳务或服务类别的不同分别征收3%、5%或20%的税率;从事销售或生产加工活动的,则需要缴纳增值税。除营业税和增值税外,还需要根据盈利情况缴纳所得税。个体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 13、在计算城市房地产税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否作为计税基础?广州、珠海及东莞市地税对此处理是否一致?是否取决于该土地价值有否列入“固定资产”?如列入“无形资产”则不征?现行地方政策未清晰?答: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由计入“无形资产”改为计入“在建工程”,继而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从而成为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一部分。然而,根据国税函[1997]162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如果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价格计入房产原值,必然造成土地使用权价值被税费重征。因此,在计税时应按照企业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金额,将土地使用权价格从房产原值中剔除,仅以房产价值为依据计征城市房地产税。由于现行地方税收政策未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变化,目前,广州、珠海及东莞市地税部门在执行政策上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我局将尽快下文予以统一和明确。 14、本企业购买了一商场自用,金额为11,000,000元,应纳的房产税以物业价值计,是否按照整额(11,000,000)计税,即11,000,000×(1-30%)×1.2%?可否把整个11,000,000分开土地和房屋,而房产税只按房屋价值计算?答:为了避免外商投资企业购建的房产所占用土地的价值被税费重征,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城市房地产税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价格从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仅以房产价值为依据计税。(详见上题答案) 15、国内代客垫付费用,如其后客户偿还该笔款项,没有附加酬劳,该笔款项是否要征收营业税?答:按照税法规定,代垫费用属价外费用,应征收营业税。但对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可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的款项,就其余额缴纳营业税。 16、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该学校如果经国家批准成立,学生毕业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其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否则,要缴纳营业税。 17、香港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向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咨询业务,是否在内地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答:1、从事咨询劳务。香港咨询企业向内地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内地的,应全额在内地缴纳营业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当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内地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内地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内地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收入不予征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收所得税。2、从事设计业务。香港设计企业接受内地委托,进行设计服务,其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境外进行,设计完后,将图纸交给内地企业,其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税。如果设计完成后,又派员到内地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内地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扣除发生在境外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其余部分应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在委托合同中没有载明境外设计劳务价款或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境内外设计劳务的,一并合并为在内地提供设计劳务收入征税)。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设计业务收入额的1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8、香港人在内地设立的个体户,所得税如何计征? 答:香港人在内地设立的个体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其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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