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法定假日算加班吗?

我们单位有部分员工是综合工时。他们的班次都是本月排下月的班,早就安排好的。有位员工A正好排到6月8日上班(端午节)。因为该部门员工工资低,想用加班的形式提高员工个人收入,所以没满岗,所以呢每个人每个月都有加班产生。6月份我核算工资时发现员工A6月8日按排班表正常上班了,法定假日当天上班是要付员工300%加班费的,所以我就在节日加班里写了12小时加班。但是后来我发现他平日加班的时间是24小时这就已经是36小时加班了,最后我发现上月五一当天人家也正常上班了,这钱也得给人家,这样的话节日加班还得补12小时。目前就是这样的状况了:节日加班24小时平日加班24小时总加班时间48小时,超36了。部员工A的经理协商能不能本月先报36小时加班,下月再补。该部门经理说,此员工端午上班是正常加班,不属于延长劳动时间,因此不能算加班。这48小时你本月都得给我发放到位。我又问副总,副总说了工资单上写着节日加班和平日加班,你不算加班费算什么?砍12小时下月再补我为难了,这本月转下月的,月月如此,那要是到了十一和春节法定假日三天呢,那得延到什么时候才能把员工该得的钱拿到手呀?各位高手大家都说说到底哪种说法对呀

对于加班费,国家有规定。是法定节假日的,不按工时算,就是说如果是法定节假日上班的,那就按平日的三倍发工资。比如某人一天工资100元,那么节假日一天就是300。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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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5
所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虽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时计算方法如下: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节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审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该办法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3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它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2个回答  2013-10-25
个人觉得法定假日要发给三倍工资,但是不用计算为加班小时数16小时,记为法定假日加班8小时,工资发放 日工资*300%就可以了,这应该不违反国家的36小时规定。个人认为每月不超过36小时是指实际加班小时数,不能当作换算数。
第3个回答  2013-10-25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数: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第4个回答  2013-10-25
我也认为每月不超过36小时是指实际加班小时数,是除了他正常排班外延长的劳动时间,不能算做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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