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
资金占用费指我国国营企业使用国家拨入资金而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占用费。从1980年起试行。资金占用费分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两种。前者按国家资金中的固定资金金额计算,后者按国家资金中的流动资金金额计算。
国家对这两种占用费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资金占用费作为纯收入即利润的一种分配方式。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都须交纳,在利润中列支。
在会计核算中,计算应交纳两费时,一般借 (或减) 记“利润分配”帐户及各该明细帐户,贷(或增)记“应交资金占用费”帐户。从实行利改税的办法以后,此法即停止执行。
扩展资料:
在常见的各类民事纠纷中,资金占用费一般出现在借款纠纷案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非借贷案件中,也常常涉及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司法者对于其性质、适用标准往往莫衷一是。
法律并无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概念、适用规则等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性规定中有所体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
此项收入应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税率、不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贷款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人迟延履行的违约条款是法定的,即必须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由此可见,逾期利息实际上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别称谓。
扩展资料:
利息、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利息是基于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是由于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方基于占有使用本金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即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亦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一个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数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护。
逾期利息作为特殊类型的违约金,首先其只存在于借款合同之中。其次,逾期利息只在借款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产生,如果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其他条款产生纠纷,则适用双方另行约定的违约条款。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受到法律限制,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借贷双方合同签订时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为了防止贷款方在合同签订时利用其优势借机抬高利息,加重借款方负担,法律对借款利率进行了一定的限定。
而逾期利息的计算同样应当遵循利息计算的要求,否则法律对利息的限定就形同虚设(贷款方可以设定极短的贷款期限,致使借款人不得不“逾期”还款)。因此,与其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不同,在借款合同中,违约金(逾期利息)受到法律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资金占用率一般指的是流动资金占用率,是指一定时期每百元商品销售额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额。流动资金占用率=计算期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商品销售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