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款付清,未办过户,出卖人死亡后该怎样办?

如题所述

需要死者合法序列继承人,办理完毕继承,办理处继承人名义房产证,之后,确权,住房属于继承人所有,然后由继承人,出面和你办理过户,履行死者和你签署的买卖合同。如果继承人拒绝办理,你可以凭当初买卖合同和付款凭据,起诉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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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双方签订买房合同,出卖人为回迁户,尚未拿到产权证,约定拿到证后过户,买受人全款付清。期间出卖人过世,继承人不予配合办理过户,买受人找到我。关于该案我将相关法律关系梳理一下: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未侵害第三人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房屋系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但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三、《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于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该房屋在出卖人去世时成为其个人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需办理登记即依法直接取得了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权人。注意,这是房屋产权取得必须办理产权登记的例外,法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无须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是随后补办登记即可。四、《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系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出卖人在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之前去世,无法亲自完成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那么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和合同法之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形成合同债务。五、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获得的权利完全不一样:1、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而法定继承人愿意放弃所有权,继续替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则属于对自己民事财产权利的处分,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2、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愿意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享有的合同债权并不能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取得的所有权,不能强制要求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只能基于合同债权主张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而此主张相对于出卖人而言,则属于其生前的合同债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法定继承人应当替出卖人偿还对买受人的债务,因为继承人不愿意过户房产,这是继承人的权利,所以这里所说的债务就是替被继承人返还房款、赔偿损失。该案提醒我们,由于房屋类不动产的买卖不是以合同签订或占有房屋为转移,而是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转移的,就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前,尽管你交了全款,甚至占有房屋,持有了对方的产权证,在法律上房屋还属于出卖人的,出卖人死亡后房产变为遗产成了他的继承人的,出卖人房屋另卖,你将无法主张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案例中,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对于买受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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