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在修一条从村级路到自家的到户路时,为一条集体公路的权属问题与路边一户人发生争议。后经司法调解所调解,他从自家门前划出一条3.5米的通道允许我通行,永久为集体所有。当时调解书上没有画出平面图,也没有标明路线,只是指了一条线路,从小沟边的一棵大树外路过。当路修至小沟边时,他主动找到我协商将路线改到大树里面,当时又没有证人,也没有另外写协议。于是我就在大树里面架了一座桥。2011年4月公路完工通车,期间两年里没有发生争议。2013年9月我想将公路铺成水泥路面,工程车行至他家门前时被他拦下,要我按照司法调解时指定的路线铺路。即从大树外重新架座桥改路。《重新架座桥需要两万元左右》。请问法律会支持这种既定事实的口头协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