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行政诉讼时效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分别为三个月、两年、五年和二十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违法,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超诉讼时效,这种情况,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恐怕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要么法院不予受理,要么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后驳回起诉。如何规避诉讼时效,达到救济相对人的目的,笔者就亲身体验谈一谈感想。刘某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土籍登记的权利人是刘某,但一致没有发放土地使用证,张某在1995年通过某区土地管理部门非法变更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看到了土地证的权利人不是自己后,刘某实际上在1995年就应当知道地籍档案被非法变更的事实,但一致没有起诉,直到2007年刘某起诉某区土地管理部门变更地籍档案的行为违法,由于明显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直接起诉很有可能导致败诉,相反如果采取另一种诉讼渠道可能完全规避诉讼时效。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一般在2年之内,但举报投诉土地违法案件没有时间限制。首先,笔者要求刘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某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受理、审核土地登记变更、发证的程序实体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如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并作出正确处理,问题就解决了,如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马上就可以以行政不作为状告某区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针对这种诉讼请求,法院只会审查土管部门是否具有受理、审核和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原告是否向被告请求过履行法定职责,诉讼时效有没有超过(相对不予受理答复而言),而不会顾及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地籍档案被非法变更的时间;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具有法定职责而不予受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属于违法,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受理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至此,刘某以不同的诉讼请求达到了相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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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03
  诉讼时效制度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不同的诉讼中,其作用不尽相同,如在民法中超过诉讼时效仅丧失胜诉权,而起诉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在刑事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则犯罪行为将免于刑法追究,而在行政诉讼,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丧失起诉的权利。可见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性,那么行政诉讼中时效制度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最长时效,普通时效一般为三个月,适用该时效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政相对人必须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了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二者缺一不可,一旦缺少其中一项将可能导致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如果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内容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物权的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则诉讼时效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一般理解为: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对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间是十五日;行政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相对人必须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条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起诉的权利,导致该种理解的很大一个原因是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而引起的。因此,有必要在在行政诉讼中设置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法定原因,理由为: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可混为一谈;二是,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怠于行驶权利的一方,行政相对人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本身就是一种积极行驶权利的形式,三是起诉期限过短,四是目前的法治状况下,当事人对行政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普遍不了解,很容易因为上访等原因导致错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司法救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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