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什么情况改判什么情况发回重审?

如题所述

发回重审适用的情形有三种: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对于这种情况,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二、当事人以请求驳回起诉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如查明一审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程序的;

5、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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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1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也上诉,主动打电话给劳动者说愿意按一审法院的判决的金额支付给劳动者,但又迟迟不履行支付行为,说要经过老板审批才愿意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怀疑是用人单位使出的缓兵之计,目的就是拖过7天的缴交诉讼费期限和15天的上诉期限逼劳动者撤诉。现在双方都已经上诉,用人单位上诉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执行时间,如果打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他还可以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属于滥用诉讼权赖账。请问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该案本人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少判给劳动者了,请问二审法院是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直接改判,什么情况维持原判?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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