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碰自赔后第二年交强险需要根据上年度出现情况来确定的,如果只有一次互碰自赔,则按照一次出险来计算交强险的价格,即保费不上浮,按照和上年度一样的交强险价格来计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第四条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第八条 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第九条 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第十条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