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这里体现的其实就是诉讼费优先支付的原则,例如,A企业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同时A企业怠于行使自己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B公司可以对次债务人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为C公司直接向B公司清偿债务100万元。如果人民法院判定B公司胜诉,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次债务人C公司负担,假设诉讼费用为10万元,那么C公司共需要支付110万元,其中的10万元用于支付诉讼费用,100万元清偿B公司。如果C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00万元,也要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10万元的诉讼费用,保证诉讼费用的优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