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探亲签证条件

台湾探亲签证条件

台湾探亲签证条件: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探亲资格的大陆居民,可以申请赴台探亲签注。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赴台探亲签注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须超过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入台许可证。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1、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发期间的申请人,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武警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提交能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3、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在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还应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申请人是未持有居住证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的(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还应提交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关系公证书或曾载明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6、申请人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交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信息。


扩展资料: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一)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参考资料:杭州出入境-出入境:赴台探亲签注服务指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6-13
1.台湾亲友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因申请人所在地不同而有区别:

①申请人上在大陆者,应有在台父母、配偶或子女代为向台湾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由在台其他亲友代为申请者,应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探病对象委托书
②申请人已抵达香港,向香港金钟道89号奔达中心东楼的"中华旅行社",或九龙何文田自由道2号内"大陆同胞来台服务处"申请,转"境管局"办理旅行证。交由在台奔丧者已死者死亡后6个月内申请一次为限。

申请人入台时必须具备"返港证"或第三地区有效的再入境签证,有效期至少为2个月,并持有有效期至少为2个月的来台旅行证,回程机票。否则,台"海关"可将申请人由原机遣送出境。台境管局官员声称,只要申请证件齐全,在5-7天际可取的"来台旅行证"。

2.向中国大陆公安机关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各证明

①申请探亲、访友、须提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和台湾亲友邀请前往的证明;

②申请定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③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④接收和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对该项财产合法权利的证明;

⑤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通知和函件;

⑥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3.申请者经港去台有关手续的办理

中国大陆公民前往台湾,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本人户口籍或其他户籍证明;

(2)提交在台亲友邀请前往台湾探亲、探病、奔丧、定居等函电或者去台进行学术交流处理其他事务等有关证明;

(3)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4)填写申请表并交近期2寸照片4张。

应邀去台进行学术交流的大陆公民,还必须首先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省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台办审批。获准后,再凭国务院台办的同意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大陆公民能够前往台湾的证明;

(1)台湾有关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名;

(2)香港中国旅行社确认已办妥入台许可手续的通知。

大陆公民被批准后,不论是去台探亲、探病、奔丧、定居,还是去台进行学术交流或者处理其他事务,签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上也要作有效期的"签注"。海峡两岸直接通航后,大陆居民持此证件,可以由大陆直接前往台湾,也可以经香港、澳门地区前往。

4.台湾的入境手续

台湾的入境证明是台湾当局发给大陆居民的《大陆同胞旅行证》。申办此证件应在申办出境证件之前办妥。此证件由台湾亲友向台北市博爱路的台湾当局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申请的文书由大陆居民填写"旅行证申请书",申请台湾"具结书",由在台湾有户籍的人出具"保证书"。具结书为具结在台停留两个月,限期内离台,遵守当地法令等。"保证书"是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保证被保证人在台期间不从事违法活动;二是保证被保证人在台期间生活费用;三是陪同被保证人再入境后3天内向居住地的警察分住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四是如被保证人逾期为离台或有违法活动,应配合台湾主管机关将被保证人遣送出境。

申办的《大陆同胞旅行证》获准后,台湾入出境管理局会将旅行证正本寄给香港金中到89号奔达中心东座四楼的中华旅行社,以便转发给大陆居民;旅行证影印本寄给大陆居民在台亲友,并告知正本已寄香港,大陆亲属可持此影印本及香港发给大陆亲属的两次入境香港许可证明,到香港中华旅行社领取进入台湾的旅行证正本。

如果内地公民本人办理入台手续,则可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香港中国旅行社接到赴台人员的委托后,即协助办理经香港去台湾和再经香港返回内地的香港再入境手续。如果是台湾亲属为赴台人员办妥了入台手续,则将影印件寄往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中国旅行社核实后,即通知赴台人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旅行社,转告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即视为内地公民已办妥入台手续,并将依法受理申请和审批发证。然后,赴台人员又可把办理结果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旅行社,或者直接告知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中国旅行社即可转告赴台人员在台的亲属。

5.入出香港手续

大陆人员赴台及返回均须经过香港,因此还需要办理入出香港的手续。赴台人员可在香港设在罗湖口岸,为大陆公民办理经港去台手续的机构处办理有关手续。按港方要求办理有关手续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②须犹如台许可证明;

③须由往来台湾至香港机票或往来机票证明。

凡未持有入台许可影印件何谓办好机票的,均需委托向香港中国旅行社办理,可直接委托,也可与内地各中国旅行社联系办理,或出境签委托深圳口岸中国旅行社代办。凡有香港中国旅行社出具的已办妥入台手续证明和预订机票证明,香港方面均与办理有关手续。

持上述证件人员去台湾后的香港再入境手续,均在从深圳出境进入香港罗湖时即予办理,香港从第一次入境到再入境有效期为3个月。第一次进入香港和从台湾再进入香港每次停留期各为7天,如特殊原因不可延期,香港方面还规定,在罗湖办理再入境手续时,需提交入台许可影印本及来回机票。提交来回机票有困难的,可由香港中旅社预先订妥机票,并由香港中旅社出具证明,方予办理。1993年6月17日香港政府宣布了一项新措施。从当年8月1日起,持双程证过境前往台湾及由台湾返回内地的内地居民,经香港时可免签证作7日的停留。但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
第2个回答  2016-04-28
、台湾探亲签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台籍配偶或在台湾有三等亲(含)以内的亲属皆可办理。
1、大陆配偶已在台定居,取得身分证:
2、大陆之亲生子女,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2个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请3次。
3、大陆12岁以下亲生子女,可以申请在台定居。
4、大陆18岁以下亲生子女,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6个月,必要时可以办理延期,每次6个月,亦可以申请在台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请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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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湾探亲签证所需材料:
1、入台申请书
2、护照复印件一份
3、彩色白底2寸相片2张
4、在职证明扫描件一张(加盖公章)
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份)2份
6、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扫描件一份
7、个人简历(一份)
8、公证书(公证在职证明,身份)
9、曾经入台参访旅者请特别提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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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湾签证温馨提示:
1、有效期:三个月
2、停留期:台湾外事部定(一般是14天左右)
3、办理天数:一个月(送件到台湾公司开始)
还有疑问的话 可以私信
第3个回答  2016-05-24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探亲、延期照料
一、适用对象:
(一) 为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人民之三亲等内血亲。
(二) 为经许可团聚并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後二个月未满、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者之父母。
(三) 依两岸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四) 为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之父母或大陆地区子女之配偶。
(五) 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大陆地区人民之年龄逾十六岁之未成年亲生子女。

(六) 为经「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申请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并予专案许可者之父母或子女。

(七) 其子女取得外国国籍或为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所定之香港、澳门居民,并不具大陆地区人民身分,且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或受聘雇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三款工作,许可期间逾六个月。

(八) 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在台湾地区随行团聚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九) 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三十八条附表三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专业交流,并经许可停留期间逾六个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 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四十六条附表四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交流,并经许可停留期间逾六个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一) 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经许可在台停留之学生(陆生)之二亲等直系血亲或配偶。

(十二) 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三十八条附表三许可在台湾地区停留之研修生之父母。

(十三) 适用对象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之申请人,年满六十岁行动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得同时申请其配偶或十八岁以上二亲等内血亲一人同行照料。

(十四) 台湾地区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十五) 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大陆地区人民之未成年亲生子女,其年龄在十六岁以下者,或曾在十六岁以前申请来台探亲,其年龄逾十六岁且在二十岁以下者。

二、延期照料:第一点第一款至第十二款申请人,因探亲对象年逾六十岁,在台湾地区无子女,且 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一人,得申请延期在台湾地区照料。但探亲对象之配偶已依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

三、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 第一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申请短期探亲,每年合计以二次为限,每次停留期间为三个月,并不得办理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申请人为台湾地区人民之父母,得核给一至三个月停留期间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个月,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

2、 其子女有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後二个月未满,得申请延期一次,核给延长期间不得逾三个月,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

(二) 依第一点第三款规定申请短期探亲,得申请延期一次,核给延长期间不得逾三个月;其申请来台及延期次数,每年合计以二次为限。

(三) 依第一点第四款至第十款规定申请短期探亲,停留期间不得逾二个月,不得申请延期,每年申请来台次数不得逾三次。

(四) 依第一点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规定申请短期探亲,停留期间不得逾一个月,不得申请延期,每年申请来台次数不得逾二次。但被探对象在台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时,不受申请次数之限制,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期间为一个月。

(五) 依第一点第十三款规定申请同行照料者,停留期间与申请人相同,应与申请人同一航(船)班入出台湾地区,并不得申请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1、 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须先出境。

2、 罹患疾病或受重伤须延後出境。

(六) 依第一点第十四款至第十五款规定申请长期探亲,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核给延长期间不得逾六个月。申请人停留至满二十岁时,仍在台湾地区就读高级中等学校具有学籍者,得申请延期至其高级中等学校毕业当年度八月三十一日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六个月。有休学、退学、变更或丧失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之情事者,应於事实发生之翌日起算十日内离境。其於该年度再申请来台探亲,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停留期间及来台次数,重新计算,不受影响。

(七) 经许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六个月。但所持大陆地区旅行证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证)所馀效期未满七个月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每次来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

(八) 以上所称停留期间,一律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许可停留期间为二个月,申请人於六月十五日入境,其停留期间自六月十六日起算,故应於八月十五日离境。

(九)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验(查)证。

(十) 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探亲目的不符之活动,应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後再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四、应备文件:
(一) 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之彩色、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相片不修改,足资辨识人貌,直4.5公分,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申请人与探亲对象间之亲属关系证明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同行照料者应检附与申请人间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亲属关系证明。(已於前申请案提出本次申请案应备之亲属关系公证书者,经申请人或代申请人申请送件时於申请书空白处填载曾经来台,并在旁签名,经服务站查得该资料者,得免附。但若查无,仍应依通知补件。)
(四) 被探人为台湾地区人民应检附户口名簿或身分证;被探人为大陆地区人民应检附入出境许可证影本。<附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五) 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保证人如系邀请单位,应加盖邀请单位印信,并由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
(六) 委托书:除申请人在国外地区、香港或澳门亲自送件、被探人或邀请单位亲自送件外,被探人或邀请单位再委托综合或甲种旅行社,或被探人再委托其他台湾地区亲属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七) 申请人在国外地区、香港或澳门,应另检附国外地区再入境签证、居留证或香港、澳门身分证影本。
(八) 怀孕或生产、流产证明(依第三点第一款第二目规定申请者)。

(九) 依第一点第十四款申请来台探视生父之非婚生子女,应先由生父完成认领手续;另台湾地区人民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应检附血缘关系鉴定具结书,及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生母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之婚姻状况证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期间),并於入境後检送由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医院开具之亲子血缘鉴定报告。

(十) 依第一点第十五款申请者所检附文件:

1、 大陆地区人民之前婚姻子女: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大陆地区人民之前婚姻离婚证明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证明、申请人之出生证明(须载明父母姓名)。

2、 大陆地区人民之非婚生子女: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生母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之婚姻状况证明、记载生母姓名之出生证明并附亲属血缘关系鉴定具结书,於办理延期时,检附由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医院开具之亲子血缘鉴定报告。

(十一) 证照费新台币六百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五、申请方式:
(一) 申请人在国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其居住国无驻外馆处者,得由在台湾地区亲属或邀请单位代向移民署申请。
(二) 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香港金钟道89 号力宝中心第1座4楼)或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澳门)(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5楼J~O座)申请。
(三)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或邀请单位代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六、延期方式:申请人应於停留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备齐:
(一) 延期申请书。

(二) 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三) 有效之大陆地区旅行证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证),其效期不足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

(四) 延期费用新台币三百元,迳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五) 代申请人身分证正本﹝验毕归还﹞。

七、注意事项:
(一) 依第一点申请者,应依下列顺序寻觅一人为保证人,并负「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七条之保证责任:

1、 台湾地区配偶或直系血亲。

2、 有能力保证之台湾地区三亲等内亲属。

3、 有正当职业之台湾地区公民,其每年保证不得超过五人。

(二) 另依第一点第七款至第十款申请者,得由被探人之邀请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为保证人。但非台湾地区人民不得为保证人;依第一点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申请者,得由来台学生(陆生或研修生)就读之学校或学校指定人员为保证人。

(三) 无前二款规定之保证人、申请人有特殊情形或不宜由前二款人员或法人担任保证人且有正当理由者,经主管机关同意,得变更保证人顺序、改觅其他机关(构)、人员担任保证。

(四)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检附之相关文件不全得补正者,移民署应通知申请人於二个月内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不能补正者,迳驳回其申请。但申请人有正当事由未能於规定期限内补正者,得申请展延一次,以二个月为限。

(五) 台湾地区被探人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或年逾六十岁现正住院治疗者,得申请提前发证;患疾病、重病或重伤之认定,应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之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评鉴合格医院开具之诊断书证明。

八、申请处所及查询资讯:台湾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联络资讯请洽台湾移民署网站,请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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