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说增值税制度是我国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2试述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1、为什么说增值税制度是我国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2试述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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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因其固有的优越性,在历史上还没有一个税种能像它那年在几十年内传遍世界各地。增值税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随着欧洲各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国成功改革旧的营业税,创立增值税。在美洲,从1967年到1985年,巴西、乌拉圭、智利、秘鲁等13个国家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在非洲,从1955年到1959年,突尼斯、科特迪瓦等6个国家也实行了增值税。在亚洲,从1977年到1986年,菲律宾、韩国、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相继实行了增值税。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了增值税,它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税种。

理论探讨已显示出增值税的优越性。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方式来看,它具有许多优点:(1)税负公平,有利竞争。(2)税基广泛,收入稳定。(3)自动审计,征管严密。(4)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5)有利于国际贸易。

增值税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增值税是累退的。(2)增值税对价格发生影响,可能引起价格被动,诱发通货膨胀。(3)增加了征管成本。(4)存在潜在的偷漏税的可能。(5)与其他税收体系兼容。尽管如此,权衡利弊,仍不能否认增值税的巨大优越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尽量避免。

增值税还存在着一些有待一步完善的问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20世纪末中国的增值税仅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进口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对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等劳务性行为实行营业税,对农业实行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是在这些特定领域仍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二是存在行业税负不公平;三是征收管理困难多,在各种联结点都存在划分和区别问题。因此,应有步骤地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达到增值税的规范、统一和简化。(2)增值税的类型选择问题。中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不予扣除。这样一来,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企业税负就较重,不仅产生技术密集型产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不利于再生产投资,不利于鼓励技术的更新和进步,而且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与国际惯例有差异。因此,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投资体制中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

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予以扣除,有利于促进内需,扩大投资,加快企业投资和融资体制的建立。(3)增值税的减免问题。中国增值税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减免税项目,后来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又颁布了一些减免税政策,使减免税项目过多,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高效和简便的优越性。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济环境的逐步改善取消大多数免税项目以及鼓励对科技行业的税收进行减免。

如果说在20世纪的后半个世纪中,新中国的税收立法滞后于税制的改革,主要是因为政府主导型模式对改革的推进,而流转税制的立法,也滞后于所得税制的立法,所得税制至今也有两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即个人所得税法和三资企业所得税法。然而,在我国税制中占主要地位的流转税制至今连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也没有。新中国成立后30年间,流转税制中的工商统一税种,1958年虽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但在1973年,工商统一税对国内的征收,又为工商税所替代,即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税试行条例。到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涉及工商税的改革,当时把工商税一分为四,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颁布了各自的税收条例(草案)。至1994年实施新税制改革,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形成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鼎立的格局,这个时候国务院仍然是颁布了三个税的暂行条例向全国发布。到20世纪末,这中间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暂行条例还是原来公布时的原始规定,形式和内容没有任何修改,连改为正式条例这一步也没有做,而往往是以通知、规章、领导人的指示、批示等代替法律,据说以这种形式推进改革和征收管理很管用。人们不禁要问,万一领导人不在位了,这些言论还是否继续有效?这种以言代法的做法,很值得深思。21世纪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也是依法治税进人实质性实施的年代,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在跨入21世纪时,对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几个重要的税种,制定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甚至证券交易税也应当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否则,这几个大税种不但难以保证征收入库,而且,还有倒退的危险。税收法律制度是巩固和发展税制改革成果的强大的武器,更是实现我国加人Wto所要承担的法律制度的透明性、统一性义务的客观要求。

为此,对“三税”的立法,我曾在1998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出过这样的方案:增值税应当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消费税、营业税应当制定正式条例。而《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当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法律层次较低,不利于增强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刚性。尤其是增值税是流转税制中的主体税种,由于它的地位和影响以及后来内容的调整和变化,如果仍然采取暂行条例的办法,是同增值税的地位与作用不相称的。并且在流转税中,虽然不可能对消费税、营业税都进行立法,但是增值税一定要立法,要由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过渡到正式条例,再上升到法律。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总结经验,提出立法方案,报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为增值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流转税领域实现依法治税。与此同时,对消费税、营业税应根据这些年的实践,总结经验,由暂行条例修订为正式条例加以公布,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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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12
你好
增值税相当重要了,流转税吗,只要商品流转(买卖)而且增值的话,就要征税。和企业转不赚钱无关系

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销售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做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第2个回答  2013-12-12
因为财政的收入百分之90来自税收,而这大部分来自于增值税,他在税收中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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