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行政复议是否应当书面告知

我向社保局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我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但社保局未作任何答复,一个月后,我以社保局为被告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供了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明社保局已经签收了我邮寄的特快专递。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查阅了我的申请材料后,说社报局有他的熟人,并当场打了电话,放下电话后答复我说,他们说没收到你邮寄的特快专递,虽然显示社保局办公室已经签收了,但是没有显示签收人的的名字,说不定是打扫垃圾的签收的,再说,就算你能证明社保局已经签收了,他们可以说信封是空的,也可以说里面是一张废报纸,你找谁说理去?我反驳说:从法律意义上讲,社保局办公室签收,就等于社保局已经签收,而且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上写明了信封里面的内容,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能耍无赖,不可能说信封里面是废报纸。但市政府法制办的该工作人员仍然坚持不受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我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工作人员说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只需要口头告知,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书面通知。请问: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市政府既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又拒绝书面向你告知,该行为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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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09
既然你已经向上一级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7日内最长15天内,就应该收到受理通知书,如果满2个月后也没有收到复议决定书,就可以向法院行政诉讼。
第2个回答  2018-04-18

应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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