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的办公室是租来的,水电费则是按表字计算,
但在供电局登记的是房东的单位名称,供电局开发票也是房东的名称,
这样我们付出了水电费的钱,却收不到以我们单位为名头的水电费发票,该怎么办?
有人建议变相开发票,以别的发票替代入账,如办公用品或招待费等,
但我考虑租房是长期的,不能总这样下去,总得想个办法呀:(
有哪位有相关经验的同行,还请多指点,谢谢啦!
感谢各位的回复!我想进一步问问。
如果由房东给我们开发票,是以房租的名义连同房租费一起开给我们吗?
如果拿房东的收据和发票复印件入账,税务局能认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