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意义上,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参与民事交易的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义务纠纷,不会直接牵涉至股东。也就是说,对于公司欠下的借款,股东只需要以原先的出资额承担有限的责任,除此之外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公司的设立,就是为了创设一个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享受权利以及履行义务。股东只是在出资的时候,履行有限的责任。因此,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以出资份额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这也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由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样规定了例外的条款: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权利的,造成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这时候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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