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跟裁定区别

如题所述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在于:
1、适用的事项不同:
(1)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2)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
(1)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2)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不同:
(1)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2)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上诉期限不同:
(1)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2)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
5、法律效力不同:
(1)裁定: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
(2)判决:其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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